(征求意见稿)
2017年6月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业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加强林业产业项目及资金管理,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林业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林业产业项目是指依托林业资源,以提高林业经济效益为主要目的,由中央、省、市(州)、县级财政补助资金扶持的各类林业产业发展项目,主要包括: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林业项目等国家有关林业产业建设项目,省财政支农资金林业产业发展项目、林业产业园建设项目、涉农奖补林业产业项目、林业贴息贷款林业产业项目等。
第三条 林业产业财政补助资金是指中央、省、市(州)、县扶持林业产业发展的财政补助资金。
第四条 林业产业项目执行法人责任制、审核申报制、审批管理制、项目公示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资金报账制、招投标制、绩效考核制、进度统计制。
第五条 涉及农业综合开发林业项目管理,严格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国农办[2011]169号)等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有关规定执行。未明确事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条 省级切块财政支农资金项目管理,严格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切块财政支农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青政办[2015]40号)执行。未明确事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七条 林业产业项目管理单位为省、市(州)、县(区)林业主管部门。林业产业项目财政资金管理单位为省、市(州)、县(区)财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 林业产业项目主要包括:
(一)特色种植项目:主要包括特色经济林、林木种苗、花卉、中药材、食用菌等种植、繁育、加工等项目。
(二)特色养殖项目:主要包括特色经济型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和加工利用等项目。
(三)林业生态旅游项目:主要包括依托林地、森林、林木、湿地、沙漠、荒漠以及林业特色种植、特色养殖等林业资源发展的森林公园、森林康养休闲基地、森林人家、林家乐等林业生态旅游业建设项目。
(四)林下经济发展项目:主要包括依托林地、森林、林木等林业资源,在林区或有林木的区域建设的林业特色种植、特色养殖和林业生态旅游业等项目。
第九条 林业产业项目管理实行省、市(州)、县(市、区)林业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分级负责制,实行“谁审批、谁监管、谁验收、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
(一)省林业厅负责林业产业项目审核立项、计划下达、组织协调、服务指导、督促检查,制定项目管理办法等工作;未实行切块下达资金产业项目省级验收和农发林业项目竣工验收等工作。
(二)市(州)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业产业项目组织协调、服务指导、督促检查等工作;未实行切块下达资金产业项目县级实施方案的审查批复,配合省级验收、竣工验收或按照委托完成省级验收、竣工验收等工作。
(三)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业产业项目审核申报、项目县级实施方案编制、项目作业设计的审查批复,指导检查项目实施,上报项目建设进度报表、林业产业产值年度统计表,组织项目县级验收和竣工验收,提出省、市(州)级验收申请报告等。
(四)项目实施单位负责林业产业项目作业设计、设计方案和施工设计编制、组织项目施工,上报项目建设进度报表、统计表,完成项目建设工作总结,项目完工后自查验收、竣工决算、资金审计等自查工作,提出县级验收申请报告等。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林业产业财政补助资金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印发的《青海省林业产业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青财农字[2016]634号)执行。农发林业项目按照农发项目资金报账制等资金管理规定执行。未明确事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林业产业财政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一)特色种植项目: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购买种苗、农药、肥料,整地、栽植人工费,建安工程基础设施建设和仪器设备购置等。
(二)特色养殖项目: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动物种源购买,生产用房、围栏等基础设施建设,仪器设备购置等。
(三)林业生态旅游项目: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公共卫生、环境保护、交通安全等基础设施建设,设备购置和项目宣传推介等。
(四)林下经济发展项目:财政资金使用同以上三款建设内容。
(五)实施方案和作业设计中批复的其它建设内容。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安排一定的林业产业项目管理工作经费,主要用于项目前期调查、专家论证审查费、检查验收、绩效考评和督促指导等间接费用。
第十三条 实施方案(作业设计、设计方案等)编制费用由项目实施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林业产业项目资金实行“先建后补”。项目实施单位按照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作业设计、设计方案等施工,在批复的项目建设期内全面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并自查验收合格,经县级验收合格后拨付财政补助资金,农发项目凭县级林业部门验收合格后的县级验收意见在县级农发(财政)部门报账(以下简称报账)。其中,特色种植项目完成后成活率达到95%以上、面积核实率达到100%,经县级验收合格后拨付(报账)70%财政补助资金,项目实施三年后,经县级验收,保存率达到90%以上、面积核实率达到100%,拨付(报账)30%财政补助资金。
第十五条 林业产业财政补助资金实行专帐管理、专帐核算、封闭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财政补助资金;不得虚列项目内容、虚报工程量、虚增定额等方式套取财政补助资金。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财政补助资金管理程序。各级财政部门按照项目投资计划和财政补助资金管理程序,及时下达和拨付财政补助资金,确保财政补助资金及时到位。
第十七条 县级审计部门对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实施审计监督。林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审计部门或审计事务所开展资金审计。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资金管理规定制度,建立健全财政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相关具体制度。对违反财政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的行为依法追究单位及其负责人的相关责任。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十九条 林业产业项目由各地根据林业产业发展需要,按照林业产业项目申报指南和省林业厅相关文件要求,以及项目建议书(附件三:项目建议书)格式申报建议计划。
第二十条 林业产业项目申报对象为从事林业产业的国有企事业单位、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林业专业合作社、农牧户、其它各类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等。
第二十一条 林业产业项目实行逐级申报。项目申报单位向所在地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申报,由所在地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汇总后,报所在地市(州)林业主管部门,由市(州)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林业厅,经省林业厅审核后建立省级林业产业发展项目库(简称林产业项目库)。
第二十二条 林业产业项目申报范围。
(一)特色种植项目:主要包括特色经济林、木本油料、花卉、中药材、食用菌等种植及其产品加工利用等。
(二)特色养殖项目:主要包括特色经济型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及其产品精深加工等。
(三)林业生态旅游项目:主要包括国有林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沙漠公园,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发展项目和“森林康养休闲基地”、“森林人家”、“林家乐”等林业生态旅游项目基础设施建设等。
(四)林木种苗项目:主要包括国家和省级推广的特色经济林苗木、高规格绿化苗木、珍稀树种苗木、花卉培育和中药材种苗等。
(五)林下经济发展项目:依托林区、林地发展的与以上(一)、(二)、(三)、(四)款项目相关建设内容等。
(六)科技推广项目:包括与以上(一)、(二)、(三)、(四)、(五)款项目相关内容审定的成果、技术标准(规程)及新材料、实用技术的推广应用;支持和鼓励产学研结合,制定林业产业发展标准体系的项目等。
第二十三条 林业产业项目申报原则。
(一)符合民生林业和生态林业发展要求,有利于地方产业结构调整,带动地方经济发展,结合精准扶贫,促进农牧民增收致富。
(二)具有龙头企业引领示范带动作用,有一定产业基础,市场前景较好。
(三)以业主投资为主,财政补助资金为辅,鼓励各种社会主体参与林产业发展。
(四)具有规模效应。
第二十四条 林业产业项目申报条件。
(一)项目建设用地:申报林业产业项目,建设用地符合《青海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林业产业项目用地事宜的通知》(青林产〔2016〕207号)的有关要求。
(二)申报特色养殖项目须符合环保要求,具备国家、省、市(州)、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办理的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三)申报林木种苗项目必须有县林业主管部门办理的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等。
第二十五条 省林业厅依据《青海省“十三五”林业产业发展规划》等文件和省财政支农资金投向,市(州)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的项目建议计划,筛选林业产业项目,确定项目建议计划,报经专家组审查同意后,由省财政厅下达资金计划,省林业厅下达任务计划。
第五章 项目实施方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 林业产业项目以县级为单位编制实施方案。县级实施方案由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在资金计划和任务计划下达30个工作日内完成县级实施方案编制工作,并报市、州级林业部门审批。省级单位实施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施方案编制资质要求:投资1000万元(包括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项目,由乙级以上相应工程咨询、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1000万元以下、500万元(包括500万元)人民币以上项目,由丙级以上相应工程咨询、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500万元人民币以下项目由丁级以上相应工程咨询、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建设单位、实施单位和编制单位对编制质量及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特色种植项目实施方案,必须由具备林业等种植业专业等相应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编制。
(二)特色养殖项目实施方案,必须由具备兽医、畜牧专业等相应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编制。
(三)林业生态旅游项目实施方案,必须由具备旅游规划咨询、设计资质或林业专业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编制。
(四)林业产业项目涉及建筑安装工程的必须另行编制建安工程实施方案或涉及方案,由具备建安工程相应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编制。
第二十八条 林业产业项目实施方案参考编制提纲(附件四:林业产业发展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参考提纲)要求编制。
第二十九条 项目县级实施方案由市(州)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复。市(州)级林业主管部门在收到县级实施方案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市(州)级林业产业项目方案审查时通知省林业厅参加指导。
第三十条 市(州)级审批的项目实施方案,在审批后10个工作日内报省林业厅备案。
第六章 项目作业设计管理
第三十一条林业产业项目实行作业设计管理。特色种植项目,必须按批复的实施方案要求,按照国家、省相关技术规程和标准编制作业设计。特色养殖、林业生态旅游项目实施方案设计深度要达到施工设计要求。
第三十二条 林业产业项目县级实施方案审批后,由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在3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项目作业设计和建筑安装工程设计方案。
第三十三条 林业产业项目建设中涉及的建安工程,由项目实施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部门编制设计方案,报县级项目主管单位审批后实施。
第三十四条 项目作业设计和设计方案编制要深入到小班,进行现场调查,小班现状和因子调查要真实,设计要因地制宜, 设计深度要达到施工要求。要准确绘制小班位置图和设计图,小班四至及重要拐点标记坐标点。
第三十五条 林业产业项目作业设计和设计方案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复,报市(州)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在收到项目实施单位上报的作业设计和设计方案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复工作。项目作业设计和设计方案审查时要通知省、市(州)级林业主管部门参加指导。
第三十六条 项目作业设计和设计方案编制资质要求:项目投资500万元(包括500万元)人民币以上项目,由丙级以上具备林业、建安等相应专业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编制;500万元人民币以下项目,由丁级以上林业、建安等相应专业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实施单位和编制单位对编制质量及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章 项目招投标管理
第三十七条 林业产业项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原国家计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青海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等国家、省、市(州)、县(市、区)有关规定实行招投标制。
第三十八条 林业产业项目中建安工程、仪器设备购置,种植项目种苗、肥料、农药购置,养殖项目种源购置等,符合招投标规定的,由项目实施单位委托具有招投标资质的单位进行公开招投标。项目实施单位自有种苗、肥料等可参加项目招投标,通过招投标后,在同等价格、同等质量时可优先中标使用。
第八章 项目监理
第三十九条 林业产业项目按照国家《林业生态工程建设监理实施办法(试行)》和省、市(州)、县(市、区)有关规定实行项目监理制。
第四十条 凡在批复的林业产业项目实施方案中安排监理费的,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第四十一条 建立完整的监理大纲、监理规划、监理日志、监理报告等监理档案资料。
第九章 项目组织实施
第四十二条 林业产业项目实施方案、作业设计、项目建安工程设计方案批复后,由项目实施单位组织实施。
第四十三条 林业产业项目建安工程等相关附属设施建设需改变林地用途的,须按相关规定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
第四十四条 项目施工要全面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加强安全知识培训,作到质量至上,安全施工。
第四十五条 林业产业项目实施过程中,确因客观原因造成部分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规模需要调整变更的,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报原批准单位进行变更审批。严禁擅自变更,造成后果由项目实施单位承担责任。
第十章 项目建设进度管理
第四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按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建设进度要求,在规定的建设期限内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第四十七条 项目施工期间若遇到严重的自然灾害,项目建设进度受影响时,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书面汇报,提出建设方案和应急措施,确保项目建设任务全面完成。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市(州)、省林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八条 林业产业项目实行月报制。由项目建设单位(县级林业部门)按照《青海省林业厅关于实行林业产业发展项目进度管理制度的通知》(青林产[2015]748号)要求,每月1日或第一个工作日,向省、市(州)林业主管部门上报项目建设进度。
第十一章 林业产业产值统计管理
第四十九条 为规范林业产业产值统计,实行林业产业产值年度统计报表制度。产值统计填报要求按照附件二《***年青海省林业产业产值统计表》要求执行。统计填报的数据要真实准确。
第五十条 林业产业产值统计报表每年报送2次,即,
当年10月底,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将当年本县(市、区)的林业产业产值预统计后报省林业厅产业处、计资处和市(州)林业主管部门。当年11、12月份林产业产值进行预估统计。
当年12月底,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将当年本县(市、区)的林业产业产值统计后报省林业厅产业处、计资处和市(州)林业主管部门。
第五十一条 林产业产值统计表数据与林业统计报表数据要衔接一致。
第十二章 项目检查验收
第五十二条 林业产业项目验收实行项目实施单位自查验收、县级验收、省级验收(或竣工验收)三级验收制度。实行“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制。
(一)自查验收。项目完工后,由项目实施单位负责组织自查验收,自查验收面要达到计划任务的100%。自查验收合格的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在自验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交县级验收申请。
(二)县级验收。项目实施单位提出县级验收申请报告后20各工作日内,由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同级财政等部门相关人员完成县级验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县级验收面要达到计划任务的100%。县级验收完成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省级验收申请。
未按时间要求完成县级验收并提交省级验收报告的,由县级林业部门承担相应责任。
(三)省级验收。县级验收结束后,根据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的省级验收申请,由省林业厅负责组织省级相关部门、市(州)林业主管部门进行省级验收(或竣工验收),或由省林业厅我厅市、州林业部门进行省级验收(或竣工验收)。省级验收以县为单位对项目进行全面验收或抽查验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
(四)种植项目任务完成情况,纳入省林业厅组织的年度营造林检查验收范围的,以省级年度营造林检查验收结果作为直接依据,不再另行进行现场验收。没有纳入全省营造林检查验收范围的项目,在省级验收(竣工验收)时一并完成现场验收。
(五)种植项目建安工程设施建设、设备购置等进行省级全面验收。
(六)特色养殖、林业生态旅游等其它项目进行省级全面验收。
(七)省级、县级验收申请报告须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主管单位,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建设任务、目标,项目实施方案、作业设计、设计方案批复单位、时间,批复的建设内容、规模,批复的投资及资金来源等。
2、项目验收情况。包括验收单位、时间、方法等,项目计划任务完成情况、资金到位情况、绩效评价情况等。
3、项目管理采取的措施、存在问题、建议意见等。
第五十三条 省、县级检查验收依据。
(一)项目实施单位提交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验收申请,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向省林业厅提交的验收申请。
(二)项目相关的国家、省级颁布的管理办法,现行的行业技术规程、规范,验收办法和技术标准。
(三)下达的计划文件和各类批复文件。
(四)农发林业项目资金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和资金审计报告。
(五)其它产业项目资金结算,建安工程的资金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和资金审计报告。
第五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自查验收内容。
(一)是否按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作业设计建设内容和规模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二)是否按项目建设进度要求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工程质量是否达到实施方案、作业设计的要求。
(三)项目资金计划完成情况,资金拨付、管理与使用是否符合项目资金管理规定。
(四)项目法人负责制、合同管理制、招投标制、报账制、工程监理制等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五)建设目标是否达到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作业设计指标。
(六)是否按要求向县林业主管部门报送林业产业项目建设进度报表。
(七)是否落实工程管护措施情况。
(八)项目施工、工程监理、招投标等档案文件资料是否齐全完善。
(九)项目自验报告、项目建设工作总结。
第五十五条 县级验收的内容。
(一)是否按项目建设进度要求,完成了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作业设计中的建设内容和任务,完成的工程质量是否达到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作业设计的要求。
(二)项目资金计划完成情况,资金拨付、管理与使用是否符合林业产业项目资金管理规定。
(三)项目法人负责制、合同管理制、招投标制、报账制、工程监理制等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四)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作业设计中的建设目标是否达到。
(五)是否按要求按时上报林业产业项目建设进度。
(六)是否落实工程管护措施情况。
(七)项目施工、工程监理、项目招投标等档案文件资料是否齐全完善。
(八)项目实施单位自验的原始记录资料、项目自验报告,项目建设工作总结。
(九)项目实施单位提交的县级验收申请报告。
(十)项目资金结算、财务决算、审计报告等。
(十一)项目绩效考评结果。
项目其他档案资料。
(十三)种植项目三年保存率情况。
第五十六条 省级验收(竣工验收)内容同县级验收内容。
第五十七条 省级验收(竣工验收)时,项目实施单位和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省财政厅下达的年度资金计划文件,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作业设计及批复文件。
(二)招投标文件和各类合同。
(三)项目建设工作总结、图表及影像资料。
(四)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监理报告。
(五)项目实施单位自验材料:包括自验方案、自验人员签字的自验卡片、自验报告、项目建设工作总结,县级验收申请报告等。
(七)县级验收材料:包括验收通知或方案、验收组签字的验收卡片、验收报告,省级验收申请报告等。
(八)经省级年度造林检查验收人员签字确认的种植项目年度造林检查验收结果资料。
(九)项目资金结算、财务决算、审计报告等。
(十) 项目绩效考评结果。
(十一)项目其他档案资料。
(十二)种植项目三年保存率情况。
第五十八条 省级、县级验收结束后,出具经验收人员签字确认的省级、县级验收结论。验收结论应包括:验收时间、验收组成员、验收方法、验收结果等。对省级、县级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由省级、县级验收组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整改后再行验收。必要时,由省、市、州林业部门下发督办通知,督促整改。
第十三章 项目绩效考评
第五十九条 林业产业项目实行绩效考评制。在项目实施单位自查、县级验收、省级验收时,分别由项目实施单位、县级验收组、省级验收组按照附件一:《青海省林业产业项目绩效考评表》,完成绩效考评工作。
第六十条 绩效考评内容包括项目组织管理、资金管理、完成情况、实施效果等四类共计16个定量指标(附件一:青海省林业产业项目绩效考评表)。
第六十一条 绩效考评采用量化指标,满分为100分。考评分三个等级:总分在85分以上的(含85分)为优秀,60-85分(不含85分)为合格, 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六十二条 绩效考评结果作为林业产业项目年度计划申报和资金安排的依据。绩效考评结果为优秀的项目,其项目实施单位和所在县(市、区)在申报年度项目计划时优先安排。对绩效考评不合格的项目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并调减下年度投资。
第六十三条 被省林业厅红、黄牌警告地区将不安排林业产业发展项目。
第十四章 档案管理
第六十四条 县级林主管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项目档案管理。要及时、分类归档保存,做到资料完整,归档规范。
第六十五条 县级档案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批复文件、实施方案和作业设计、招投标文件、各类合同、县级验收资料、省级验收申请报告、资金审计报告、项目监理报告等。
第六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指定专人负责项目档案管理。要及时、分类归档保存,做到资料完整,归档规范。
第六十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档案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批复文件、实施方案和作业设计、招投标文件、各类合同、项目自验资料、项目建设工作总结、县级验收申请报告、资金审计报告、项目监理报告、图片照片和录像资料等。
第十五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青海省林业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林业产业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青林产〔2016〕391号),同时废止。
第七十条 2017年立项、批复的林业产业项目按照本办法执行。